法学学术论文范文(优秀10篇)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一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
【摘 要】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正是以此为研讨对象,详细剖析了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文章从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的相干概念谈起,论述了剖析方式衰落的现实表示以及衰落的原因。盼望本文的研讨能够给法学相干范畴的研讨带来领导和辅助。
【基础5词】法学研讨;阶级剖析方式;衰落;
一、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
阶级剖析方式是法学方式系统的领导原则,它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应用供给基础的领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而作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价值剖析、实证剖析和社会剖析是在阶级剖析所揭示的基础社会构造和社会体制下应用和应用的。详言之,所谓的价值剖析方式在对法律制度这一客体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时,本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在对法律制度进行考核、体认并基于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对法律制度的优劣进行断定和评价;而所谓实证剖析所关注的法律规范这一实然性存在,它也是社会统治阶级有意识制订出来的,统治阶级为使这一规范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本,特殊通过政治行动的运作而发生各级各类大批1立法机关,从而使法成为一个效率等级、效率范畴、效率时光长短有别但确构成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规矩系统。至于社会剖析方式所关注的法的社会后果,更是以法对于保障统治阶级的即时好处和长远好处,对于保护统治阶级进行权力任务的现有分配格式和好处构造、对于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的后果为依归的。因此,阶级剖析方式在法学研讨中的处于基本位置,对其他具体方式的准确应用施展着总揽的作用。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二篇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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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才华等.亚洲各国如何实现费用率自由化[N].中国保险报,20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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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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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恩国,张蕾.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
[9]王云鹏,鹿应荣.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10]郝演苏.酒后驾车险的三大漏洞[N].中国保险报,2003-8-20.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三篇
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
摘要:在委托合同中,当受托人受托为委托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必与第三方产生种种关系,与基于委托合同授权产生的三方代理关系容易混淆。往往分不清受托人是在履行委托合同还是三方已形成代理关系。本文试图分析二者之间产生混淆的原因,来达到找出区分标准的目的。
Abstract:In the entrust contract, when the trustee entrusted to entrust artificial certain laws behavior, will produce various relations with a third party, and based on the entrustment contracts authorized agent relations generated tripartite easily confused. Often confuse the trustee i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ntrust contract or has already formed the agency relationship tripartit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between confusion,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distinguish standard out.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四篇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xxx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xxx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xxx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xxx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五篇
【摘要】论文写作能力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目前论文写作能力现状不容乐观,文章从教学方式、考核方式、课下作业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专业 论文写作能力 培养
一、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论文是指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所谓讨论是针对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研究则指探求事物的真相与规律。法学专业论文写作一般包括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形式的写作训练,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效果,培养和考察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调查研究、搜集整理资料,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论文写作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然也有学者主张取消毕业论文这一实践环节,如《中国青年报》记者周凯曾撰写的题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文章就引起了高教界的大讨论。[1]笔者对此并不赞成。在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法律职业竞争日趋激烈,对法学专业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富有创造性、能站在法学专业知识发展前沿的人才将在新世纪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在这种形势下,负有培养高水平研究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本科教育将会倍受社会关注。而论文写作能力作为专门对某一学问进行系统的哲理或理论研究的能力,对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现状
从笔者多年担任学生论文写作指导工作及对学生、同事的走访、座谈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在论文选题方面失当,即选题欠新意与选题或大或小;文献的收集与整理方面,有的同学持应付心理,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参考书就想完成论文的写作;有的同学收集了较丰富的参考资料,却不会整理利用,不懂取舍,造成材料堆砌、文不对题,甚至引用了错误的观点和理论;语言表达方面口语化现象严重,有的同学对概念界定不清,造成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方面的混乱,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论文的质量。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传统的“灌输式”课堂教学模式限制了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应当予以改革。
三、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建议
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着力推动基于问题、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和发现创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具体而言:
(一)通过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培养学生发现与提出问题的能力
首先,教师应针对授课内容不断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所提问题难易要适度,问题要具有启发性,激发学生固有的好奇心,培养兴趣,增强求知欲,同时要创设融洽的课堂环境即营造民主、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以引发学生积极的探索与大胆的回答。其次,培养学生树立问题意识。问题是思维的起点。引导学生不断进行自我提问或者生生之间互问、互辩,由问题生成更多的新问题。第三,使学生掌握一些发现和提出问题的思考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掌握了方法,也就形成了能力或者说促进了能力的形成。比如提倡学生提出质疑,敢于持批判的态度,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再如针对理论争议,应展现出教师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及理论依据,与学生展开探讨,鼓励学生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二)针对课堂教学中的问题锻炼学生文献的收集与整理的能力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六篇
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思考
摘要:作为一门规范法学科目,刑法学的讲授不仅应注重理论的讲解,更应注重实践应用,要实现刑法学的教学培养目标,其教学方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各有利弊,需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教学方法进行合理“定位”,综合考虑法学本科刑法学的培养目标、学生的学习激情及学期时间分配等相关因素,系统应用各教学方法的优点。既注重课堂理论讲授的技巧,又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入“学习小组”课形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同时在有条件的基础上适用诊所教学法,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关键词:教学方法培养目标理论教学实践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78(2011)06-0052-02
刑法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学科,是一门围绕国内刑法展开的规范法学科。作为法学本科14门核心学科之一,刑法学的讲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刑法本身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所以刑法学的讲授有利于学生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内容,有利于学生从更宽泛的角度解决发生在任何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但是。要使刑法学讲授的作用发挥到实处,教师的教学方法起着关键的作用。不合理的教学方法不仅不能发挥刑法学讲授的作用,难以实现其教学目标,反而可能错误地引导学生,甚至使学生失去学习刑法学的兴趣,因此,要使学生真正掌握刑法学的内容。实现该学科的教学目标,就必须使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
1目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评析
统观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理论讲授教学法
这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单方面的、较长时间的讲说,注重概念的讲解和法律条文的阐释,注重理论的灌输和法条的背诵。其特点为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是目前我国刑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方法。
该种教学方法优点在于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把握刑法学学科的知识要点,理解和掌握刑法规范的内容,有利于为实践应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其缺点在于纯粹的理论讲授,机械的理论灌输。难以把握学生实际的掌握程度。而且学生所把握的更多是表面的刑事规范内容,是否真正掌握刑法规范背后的思想精髓,是否能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实践中的刑事犯罪问题,恐怕是这一教学方法所难以体现的。
案例教学法
这是借鉴英美国家判例教学的方法,是近年来综合性大学刑法学教学普遍采用的新方法。是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其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
该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丰富课堂内容。增加师生间的教学互动,但是,缺陷在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法更多注重的是形式应用,而忽略了英美判例教学方法的实质内涵。目前案例教学法只是加强理论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仍然是以教师为主导,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去理解刑法理论内容,不利于从根本上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法律诊所教学法
这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新兴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适用,运用法律的技能和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该教学方法优点在于能锻炼学生操作法律的技能和方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但缺点在于有效的诊所教学不仅要求有熟悉实务的有经验的教师指导,而且需要国家有独特的法律环境(比如,允许学生参与和代理真实案例),还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良好关系,因此,并非所有高等院校都有条件运用此种教学方法。目前也只是在开设法学专业的有能力的综合性大学中才存在此教学法的应用。
研讨式教学法
这是一种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就某一专题所涉及的内容共同进行探讨的教学方法。其优点在于它的双向互动性。既提高了学生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但缺点在于对于本科教学而言,运用此教学法要求学生对相关刑法专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有透彻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并非常用的教学方法。反而,类似于研讨式教学法的问题式教学却得到了普及,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在刑法规范基本知识范围内理解和应用有利于加深本科学生对相关课堂内容的理解。
2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合理“定位”
教学方法只是一种教学手段,法学本科刑法学的教学只是借助这些手段达到其教学目标而已,因此,科学的教学方法应有合理“定位”。具体应考虑如下方面因素:
本科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
刑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本科法学教育不仅局限于专才教育,而且应兼顾通才教育,培养“厚基础、宽口径”人才依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自然也是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培养礼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还要为在科研上有发展前途的学生提供深造和专门培养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刑法学教学不仅要教授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不仅要使学生理解刑法规范表面的内容,更应把握法律思想的精髓。
法学本科学生的学习激情
由繁重的高中生活到轻松的大学生活,思想上的松懈使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没有教师在教学方法上的引导,期待学生饥渴地饱览群书是一种妄想,更不切实际,把希望寄托在学生的自我约束上是不可取的,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激情,如何使学生自愿接触教学内容,是合理教学方法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刑法学讲授学期时间的分配
要实现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还应考虑在有限的学期时间内科学合理地分配教学内容,刑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规范法学科,全书分总论与分论,通过两个学期的教学完成对学生的指导。无论是总论教学还是分论教学。要想在一学期内完成并实现教学目标,任务都是繁重的,因此,合理的教学方法就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分析,科学合理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不是单纯某一种教学方法,而应是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真正实现刑法学教学的目标。
3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合理应用
正如上文所说。要实现法学本科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就必须结合多种教学方法,系统地应用于理论及实践教学中。但如何发挥各教学方法优点,并系统应用于教学中去呢?具体分析如下:
以理论讲授为主的系统教学方法在课堂讲授中的合理应用
纯粹的理论讲授不仅枯燥。而且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理论的讲授是学生获取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因此,理论讲授法应注意技巧的应用。首先就课堂所涉及的知识点作简要说明,使学生对课堂内容有清晰认识以便自我检测,然后系统讲解每个知识点,并适时穿插应用案例教学法和研讨式的问题教学法,引导学生在分析案例和回答问题的基础上。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并不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引入“学习小组”课形式。加强互动教学的合理应用
借鉴德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在通过课堂讲授获取基础刑法理论知识后,将学生分成人数中等的学习小组,利用学生由课外带进课堂的相关信息,在小组中畅所欲言,进行个人间的交流,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由此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刑法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培养其运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的能力。
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合理应用诊所教学法
本科刑法学教学更注重培养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因此,对于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在刑法学讲授中可有针对性地模拟诊所教学法,通过实际示范和体验真实刑事案例中的角色学习和应用刑法学理论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锻炼其操作法律的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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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七篇
从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反思我国的理论法学研究
摘要 罗马法历来被后世推崇,历经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具有精深的法理的特点,其间 法学家所起的作用不可否认。本文从探寻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 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及地位入手,对我国当今的理论法学研究进行了反思,强调应重视理论法律学人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学家 法律学人 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1-02
要了解古代西方法律文明,就必然要考察古代希腊罗马之法律,xxx对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罗马法是简单产品生产及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罗马私法之所以能彪炳于人类 社会发展史和被后世推崇颂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法理精深的特点,而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是罗马法理原则逐步达到精深纯熟之境地的一重要原因。罗马有法谚曰:“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笔者试探寻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及其地位,并从中得以启示。
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及其地位
作为西方法律 文化源头活水之一的罗马法,之所以备受后世推崇、历经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的原因诸多,学者陈朝璧说:“罗马法之得以昌明,本以法学家之解答为第一原动力”,而法学研究之中断,亦为其一重要衰落原因。
(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
罗马法学家是一个崇尚理论研究的团体,罗马法典的编纂亦是以高度概括而深厚的理论为其基础开展的。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 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贡献主要就体现在赋予私法高度概括和理论思想。
从罗马法之发展而言,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末为罗马法之黄金时代,学者名之曰“古典时代”,“盖在此期间,罗马法学家之辈出与法学之阐明,开罗马空前绝后之盛况。”在罗马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上大显身手的阶段。在罗马法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哈帝末年规定凡有解答权的法学家对同类案件的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即生法律效力。奥古斯都皇帝开始,一些著名法学家就被赋予“法律解答权”。古典罗马法时期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被统治者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果不同意见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意见为准,如果他没有 发表意见,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一些主要表述和观点逐渐被整理归纳并最终被编纂成法典。
另一方面,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同时也是罗马法逐步走向衰败的过程。罗马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内忧外患不断,法学已不被重视。爹克列体安努斯帝(Diocletianus)(公元284~305年在位)夺取xxx后,大权独揽,高级官吏全由他任免,故称帝政专权时代。其法律渊源:
1.敕令。由于皇帝独操立法权,故此时期敕令几乎成为唯一的法源。
2.先哲学说。由于各家学说不完全一致,发生混乱,历代皇帝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元426年戴阿多修斯(Theodosius)二世和瓦伦体尼亚努斯(Valentinianus)三世颁布《学说引用法》(Lex Citationis),限定只有引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作为判案的依据,其他法学家的意见只能供参考。这表明罗马法学家百年争鸣的繁荣时代已经过去。
(二)罗马法学家的崇高地位
罗马是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法学家在罗马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声望,拥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关于其表现,笔者试作了 总结如下:
1.学说汇编的编纂。例如,法律学者何欤?乌尔比安曰:“法律学者,神事及人事之智识,而正不正之科学也。”优帝时期,诸如这段法学的概念等法学家的观点和学说,被收录到优帝的学说汇编之中,而赋予其崇高的国家认可的意义。
2.取得高位或荣誉。例如,在优帝的学说汇纂中说到:“塞斯图斯·艾利乌斯(Sextus Aelius)和他的兄弟普布利乌斯(Publius Aelius)以及阿提利乌斯,他们精通于法学 教育,因此两个艾利乌斯都做了执政官,而阿提利乌斯是第一个被民众成为‘博学者’(sapiens)的人。”;“当塞尔维乌斯作为使者去世的时候,罗马人民在讲台面前为他树了一座雕像,至今还保留在奥古斯都的将台前。”
3.赋予“法律解答权”。学说汇纂中这样描述:“为了提高法的权威,奥古斯都皇帝第一个规定,根据他的批准可以进行解答;从那时候起人们开始把解答权作为一种恩惠进行 申请。因此最优秀的哈德良皇帝……批复说,通常解答权不是请求的而是被实施的,因此如果有人非常自信地准备向民众提供解答,他很高兴。”
由资料可知,法学家在罗马这个国家中享有很高的权威,上至皇帝贵族、下至贫民百姓,对法治的追求使他们普遍对于法学家们给予认可和尊重,并且许多皇帝都曾赋予当时代的权威法学者以崇高的法律解答权,甚至许多法学家被民众们选举甚至为官吏们保举成为执政官。笔者相信,这种普遍的社会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学家之辈出与法学理论研究之兴盛。二、对我国理论 法学研究的反思
鲁迅先生在《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一文中曾道:“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拚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然而环顾四周,在市场 经济进一步深入的当下,本应作为“中国脊梁”的诸法律学人界中却充斥着各种学术腐败、学术异化、学术泡沫等现象,并呈现日盛一日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国当下对法律学者与学人的重视程度还很不够这一事实。
罗马法之繁盛,是建立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之上的。罗马的高度发达的理论基础首先表现于其高度成就的法典之中。中国自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来,其轨迹基本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然而,其成文的法律成果有时并不让人满意,甚至出现一些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孙志刚案”中北大五法学家上书请求审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一例,近来由“成都钉子户唐福珍自焚”而引发的五博士建议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又是一例。案件的背后令我们反思,我国当今所立之法,是否都真正符合民意代表民心,是否都可当之无愧的标贴“良法”的标签?环顾建国以来的法律历程,仅仅是作为一国最为根本的宪法就曾四次废立,这种反复的结果必然使得宪法和其他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从法理上讲,“良法之治”是法治实现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法律必须保证一定的稳定性方能被人们所信服继而遵从,其实,如果我们有高深的理论为指导的话,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不良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久就被新的立法所取代的情况的。中国当今立法的上述问题,我们不能不认为与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作支撑有关。“重 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次病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该说大部分人选择法律为其专业便是出于将来步入公检法等机关或是律师事务所的目的,然而,仍还是有志向于从事理论研究之学人,而在当今中国体制下,一旦下此决心,便意味者一种地位相对不高与生活较为清贫的选择。这条“冷板凳”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则是越来越少人愿意选择,二是纵然一时选择此业,也无法长时间甘坐于此,一种浮躁的、甚至造假的学术之风的盛行,便是我国法律学人地位及受重视程度低下的结果。
笔者坚信,即使对于世俗与功利的法律来说,理论法学人的作用也许并非立竿见影,但他们仍是法律这一机器上一颗颗不容无视的螺丝钉。法国学者福柯曾说:“知识分子的 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 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定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 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现他的知识分子使命),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也就是说,对整个 社会的演进来说,理论学人实质上起着一种监督者的作用,并引导着和促进着我们这个社会朝向更有理性的方向 发展。虽然就当今中国法制建设而言,法律学人尤其是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的地位不是那么高、其影响也可能不是那么吸引公众的眼球,然而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每进一大步,其背后都有这部分人的身影,诸如“孙志刚案”以及“唐福珍案”中由于法学博士们的奋起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学人们正用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改变着社会前行的轨迹、重塑着中华民族的精神气魄!
由此看来,法律学人绝非可有可无。正因如此,整个国家与社会公众应以一种更为尊重与肯定的眼光看待这部分甘心坐冷板凳的学者及其学术成果,重视他们对社会法制进程的推动作用,惟其如此,才能保证源源不断追求真知的年轻学子投身法学理论研究,使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之泉源常涌不竭、后继无穷!
三、结语
罗马法之发达与其深厚的法学理论的指导息息相关,其中亦不无法学家与法律学人之功劳。我国法律学者与法律学人当下的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值得我们对相关政策与制度进行反思。
注释:
马克思xxx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页.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第62页,第83页,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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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亚明主编.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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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朱景文主编.法 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八篇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九篇
学 号:20070147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学 年 设 计(论 文)
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解读
Analyzing the changes about Article 4 of the copyright law
二级学院: 法学院
教 学 系: 法学
专业班级: 法学074班
学生姓名: 鲁君伟
指导教师: 王宏军 讲师
20xx年10月 13 日
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解读
内容摘要:本文从对20xx年《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背景和相关争议入手,主要对第四条修改的影响和意义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解读,为更好地适用新的著作权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著作权法;第四条; 修改;违禁作品;保护
20xx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xxx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x著作权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从决定的修改内容来看,这仅是一次非常小的修改,只有两处修改。该决定对《xxx著作权法》作出了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xxx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第十篇
分类号 编号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分析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院 系: 文法系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文法101-1
学生姓名: 梁克荣
学 号: 201090506158
指导老师 汤唯(教授)
20xx年 11月21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 要: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已经造成了城乡发展的极度不均衡,小产权房正是在这种土地制度下,由于城乡各利益主体博弈而发展起来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从而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完善,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从现实意义上讲,如果小产权房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不但可以解决我国现阶段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而且,还能推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小产权房 城市商品房 宅基地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近十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人口涌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繁荣,价格却节节攀高,让大批城市中低收入阶层难以承受,而城市附近的农村集体用地上建造了一座座房屋弥补了这个空缺,价格优惠的同时也带来很大了法律风险,因为不符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政府一再强调小产权房不合法,提示购房者不要购买。但这也仅仅是提示,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确认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小产权房何去何从难以得知。本文介绍了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概况,购买原因及购买所要付出的各中风险,尤其从法理上探求为什么国家土地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供人居住的住房在法律上待遇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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