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优秀7篇)

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第一篇

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重塑

党的xx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错抓不愿错放;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具体表现在:1.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2.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相对不起诉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篇

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性平台和载体,形成和体现人民法院软实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官队伍建设亦是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大力提高法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水准,离不开法院文化作支撑。近年来,东昌府区法院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探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着力引导法官学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xxxxxx系列重要讲话,补“钙”壮“骨”,固“本”培“元”,筑牢精神家园,养成职业良知,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公正司法能力的新一代法官。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措施和成效

(一)依托文化活动载体,融汇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

(二)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核心价值观外践于行

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加强制度文化和廉政文化建设,将核心价值观蕴含着的各项要求融入具体管理制度中,靠核心价值观引领制度创新,靠制度落实强化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践行核心价值观,促进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全面推行了“严密的责任制度、严格的排序通报、严明的考核奖惩、严细的思想工作”的“四严管理”模式,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形成了严有标准、抓有章法、考有依据、推有动力的队伍建设工作新机制。坚持把考评通报作为干警评先选优、立功受奖、提职晋级的硬杠,让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干警有地位、有尊荣、有奔头。

(三)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引领干警践行核心价值观

先进典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践行者,是法官队伍学习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标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工作,培养和弘扬先进典型,激励和引导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定能起到“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先进典型效应。我院每年评选“办案标兵、先进个人、优秀裁判文书”,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和党员先锋岗活动,在案件急剧增加审判力量紧张、工作繁重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上述活动的有效开展,凝聚了队伍精神,保持了队伍稳定,切实履行了审判职能。

存在的问题:

(一)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实践中,部分法官还没有认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对涉及到自己的文化建设任务能推就推,实在推不掉就勉强应付。同时,在领导层中也存在对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认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搞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从内心深处理解法院文化的重要性,也没有把法院的文化建设放在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缺少实实在在的策划和长远的规划。

(二)忽视干警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

法院文化建设往往出现剃头的挑子一头热的现象,文化建设好像只是政治处、研究室的事。文化建设流于形式,有时一提到法院文化建设,就简单地认为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就是“文化建设”了,将文化建设作为“形象工程”和“花瓶工程”。在文化建设的实践中,没有调动法院干警的热情。

(三)法院文化特色不鲜明

法院文化既有共性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尤其是促进法院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尚未注重体现基层法院、干警自身的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常常趋于一般化,个性不明显。

二、对策

(一)制定长远发展规划

文化是在人民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经过大浪淘沙般的反复锤炼积淀而成的,在一定程度上文化象征着时间,代表着经典。因此文化建设要放眼长远,制定发展规划,不能满足于眼前取得的成绩。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总体的工作思路应是: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为目标,以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支点,挑起法院文化建设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科学谋划,放眼长远,不断跟进。

(二)突出法官的主体性地位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法官才是法院文化的主体。因此,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必然要突出法官的主体性地位,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职业理念,提高法官依法办案的职业能力。坚持政治上给待遇,时间上给支持,学习上给机会,经费上给保障。培育干警的“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采取多种形式,把法院文化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从而培养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精神气质。

(三)创新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式

创新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式就是要改变过去单一化、形式化的现象,把法院文化建设和全体干警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把法院的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体现在每一个干警的身上。

(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法院文化

由于处在同样的国情之下,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存在共性,要建设突出的法院文化就要挖掘地方特色,丰富法院文化的内涵,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要把现代司法理念、先进法院文化与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结合起来,既继承优良传统,又体现时代特点。

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篇

检察院调研心得

随着汽笛鸣响,为期一周的“根在基层.中国梦“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干部基层调研活动圆满结束了。我有幸成为XX省调研团的一员,并同刘XX、航XX、进XX、申XX组成了XX县调研组。回望过去的一周,我们一行五人深入XX县人民检察院,观庭审、看业务、访干警、助贫困,身体力行地去感受基层院的工作与生活,体会他们的快乐与艰辛。现我把自己在XX县的所见所想归纳如下:

二.不离不弃,母爱无疆,人性光辉感人至深。

6月25日,我们一行五人来到了县院困难干警鲍XX的家中,一见这么多人,儿子赶紧躲进了妈妈的怀里。如若不说,我们不会知道这个可爱的孩子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在刚满63天的时候就进行了手术。孩子患有这样的顽疾,基本上已经没有希望,所有人都劝夫妻二人放弃治疗,可夫妻二人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负债累累的为孩子治病,现在孩子情况稳定,但还是需要经常入院检查、治疗。在这对夫妻面前,我们无不为之动容。面前这位普通的女干警,将母爱的伟大发挥到极致,在座的调研团成员无不为之感动,纷纷伸出援手帮助这位伟大的母亲。我们见面时间虽短,但我希望她的宝宝能战胜疾病,健康的成长,为了自己伟大的母亲创造xxx。

三.家庭和睦,其乐融融,基层干警生活幸福。

6月27日下午,我们按照行程分别来到了李XX、井XX的家中。看着XX客厅窗外翠绿的群山,他开心的讲到,房子装修是自己设计的,走的是温馨路线,妻子是教师,两个人都爱干净。看着窗外如画的风景和室内温馨淡雅的环境,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XX的快乐与满足。电视机旁边摆放着一对布娃娃,XX说他们夫妻二人都盼着早些有孩子,最好是龙凤胎。真心地祝福在不久的将来,这温馨的小屋能从二人世界变成四口之家。转而来到XX的家中,这位刚当妈妈九个月的年轻干警难掩幸福的笑容,140平米的房子并没有因为添了小孩儿而有丝毫的杂乱。“我婆婆几乎给我们承包了所有的家务,虽然我孩子小,平时家里事情也挺多,可就是有了这么一个好婆婆,我从没有为此耽误过任何的工作。”从XX的字里行间都能体会到她对婆婆的感激。“我还很年轻,还有更多的东西等着我去学习,只有解决了生活的后顾之忧,才能一心扑在工作上,为检察工作尽自己更大的力量。”XX也和我们讲述着自己的“梦想”。如此和谐的家庭生活,真的让我们心生羡慕。家和万事兴,家庭生活和睦,工作才能顺利,事业才能进步。整个走访是在幸福的氛围中进行的,不仅是被走访的干部的言谈中流露出那种真挚的幸福感,还有我们,为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为民惠民的社会而感到幸福。我们真切体会到的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社会的发展为最基层人民带来的最切实的福利。

为期一周的调研活动很快就结束了,这次XX之行收获颇丰,不仅结交了很多年轻的朋友,还让自己的心灵得到了一次洗礼。回到北京,我要把这次珍贵的记忆小心珍藏,时常以此自勉,争取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做的更好!

XX调研团XX县调研组

许XX

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第四篇

根据市xxx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xxx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x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xxx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发布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

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第五篇

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发生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汤××向对方当事人张××倒淋酸性不明液体导致张××受伤并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发生争执,法官劝一方当事人汤××先行离开。待立案手续即将办妥时,汤××从外面闯进立案室,把一小矿泉水瓶的不明液体从张××头部淋下,张××头部、颈背部、眼睛和面部均被灼伤,法官邓某脸部左下部也被溅洒的不明液体灼伤。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张××与广州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张××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以及民一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经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黄强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在法庭上撞墙撞桌以自伤威胁法官。一审时,黄×已经有如果法院判离婚就自杀等过激言语及行为,广州白云区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白云区法院也为此专门向市中院书面反映此情况。二审庭询时,2名法警值庭也无法阻止黄×的自伤行为,临时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询才得以正常进行。庭后,黄×又多次电话骚扰经办法官,多次扬言如判其离婚就杀人。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的趋势。

XX年广州中院在审理莫××与王××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莫××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冲进院长办公室找院长反映情况。该案宣判时,莫××把调解室的门关上,不让经办法官离开,庭领导到场作解释工作,莫××仍大吵大闹五个多小时。后该案经审监庭复查后,驳回莫×的申诉。莫××在当事人报到处死死抓住经办法官双手不放,把法官的双手勒出淤痕,扬言要死给法官看,要法官替她养女儿。领导多次接访后,莫××仍不死心,曾带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冲进法官电梯,并对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将其拖出法院后,莫××又坐在大门口哭闹,扬言要搞得经办人受到刑事处分才罢休。此次事件持续了近3个月,给经办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广州中院审理朱××与籍×离婚、名誉侵权两案时,上诉人朱××均大闹法庭。在离婚纠纷一案庭询前,朱××与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两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朱××给各级人大、党政主要领导人寄发投诉信件,扬言要告所有经办法官,连中院监察室的同志也成为其投诉对象。二审诉讼期间朱××先后三次查阅并复制卷宗,第三次阅卷时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书记员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朱××居然动手打书记员,幸好阅卷室其他工作人员拦阻,才没有发生伤亡事件。另外,朱××还调查了一二审经办法官的一些个人资料,例如调查了一审经办法官调入法院的时间、其丈夫的工作性质、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还调查二审法官亲属的工作单位,威胁说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市某局与被执行人潘××房屋拆迁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发生了被执行人泼硫酸、喷不明气体、以斧头等工具进行暴力抗法等行为,有1名干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气体,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院治疗。另有5名干警被淋到硫酸导致不同程度的皮肤灼伤,7名干警身体被擦伤、刮伤。后在被执行人家中发现煤气4罐、不明液体1瓶及硫酸、斧头、锤子等危险物品。

4.暴力抗法多为群体行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参与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如在执行案件中,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除直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外,往往还有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有与案件无关的不明真相起哄的人参与围攻法院工作人员。

XX年8月29日,从化法院干警前往英德市依法执行英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遭遇一大群来历不明人员围攻和袭击,致9名法警受伤。

5.暴力抗法和人身伤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压力、损害司法权威并增加了社会资源的耗费。暴力抗法和伤害事件严重侵犯法官尊严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权威、法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挑战。对于暴力抗法行为和伤害突发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处理。对于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有时需动用法院多个部门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机关的力量,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对于当事人具有偏激倾向、可能抗拒执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执行。

XX年广州中院审理何××诉从化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何××在一审诉讼前和二审审理期间多次到政府各部门上访,并扬言要采取杀人、爆炸等过激行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访,妄图在天安门跳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广州市政府部门数次接其返回广州,仅交通费就达十几万元。院庭领导多次开会研究解决方案,经办人专门到当地(从化市)政法委、卫生局、镇政府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先后五次开庭进行调查和调解。

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第六篇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研报告

刘安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xx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元。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 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法院的裁断。因此,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

(2)是诉讼代表,具有特殊的当事人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集体利益进行的诉讼,因而是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虽然在程序上也将检察机关称之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这种当事人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适合调解制度,适用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要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机关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国家或集体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无权擅自放弃、处分权利。

(3)同时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其主体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诉讼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对正在进行的这一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者。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仅仅负担单一的提起诉讼职能,还要在行使诉讼提起的职能之外,对该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公检法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第七篇

实习调研报告

关于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程序的实践调研报告 法学院法学09101班姓名:彭芙学号:200902010139 引言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的规定比以前更为详细具体,程序上变得更加严格。所以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办案人员去注意,而且新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与保障保护人权,当然也强调惩罚犯罪,所以是对我们的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法学理论知识的增强,一种想要把理论转化为实践的想法也越来越强烈,所以我就着这次到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的机会,也展开了对于司法实务中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调研。以下我将详细的阐述审查批捕的整个办案流程以及我的一些思考。

首先看一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规定的法律条文是怎样的。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一、案件办理流程

(一)收到侦查部门送来的提请逮捕书或者报请逮捕书,然后案件的承办人审查他们送来的案卷进行办理。提请逮捕书是指xxx门作为侦查部门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的文书,而报请则是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需要使用的文书名称。他们送过来的案卷包括一份逮捕书、证据卷、笔录卷等。

(二)办案人员审查证据材料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要求办案人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为只有办理过很多的案件之后,才能够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中理出一个头绪来,才能辨别出哪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从而确定下来,哪些又是存疑证据,需要侦查部门继续去补充侦查。比如刘开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像这类案件,物证存在的可能性会比较少,他们一般很少会在自己得销售过程中记下台账的,所以较多的是证人证言,而面对如此多的证人证言要怎么去判断谁讲的是真的,谁讲的又是假的呢?由于刘开国是吴长松案里吴长松的下线,所以可以结合吴长松案里的一些证据去审查这里的这些证据,但只能是辅助资料,因为那些证据并不是属于这里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是要到看守所里去讯问。一般去讯问的目的主要是看侦查部门的人员在办案的过程有无违法犯罪的行为、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我们自己在审查案卷证据时关于定性上的一些疑问之处进行讯问。然后再从这些讯问笔录里整理出对于我们写审查意见的有用的东西。当然提审是需要签发提押证,这样程序上会更加合法公正。

(三)办案人员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出来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是需要有文号的,这样是为了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审查逮捕意见书上面包含的内容主要有:①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②发案、立案、破案经过。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④需要说明的问题。⑤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很普通,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即用简单的文字叙述一下该案是如何发生、是如何立案的以及是如何破案的,也比较简单,容易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就是我们审查完了各项证据之后所认定的事实,这里还需要我们把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也写在里面,证据也是需要分类排好的,顺序为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②证人证言。③书证。④物证。⑤鉴定结论。定性准确,则案件发生冤假错案的风险就会降低,而定性准确又要求办案人员必须熟悉刑罚关于某个罪的规定,所以需要理解好每个刑罚条文,所以说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而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需要说明的问题在这里是非常关键的,因为这是我们办案的时候关于犯罪嫌

疑人犯罪事实的疑问之处,需要继续补充侦查才能使事实清楚明了。在司法系统里面,一件案子的下一办案部门是上一办案部门的监督机关,不管在那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提出来并解决的。

处理意见是承办人的意见以及其他人的意见,这里的意见确定下来了之后就相当于该案已经基本上办完了。

(四)案件讨论。案件的讨论一般由主管侦查监督部门的主管检察长来召开,然后还有部门负责人的参与、办案人员及科室里的其他人员。大家在会议室里参与讨论这个案件,然后再集体做出决定。

(五)填写审查决定并送达。决定逮捕的则填写逮捕决定书,附条件逮捕的则也填写逮捕决定书,不予决定逮捕的则填写不逮捕的决定书。填写好了则是送达至提请逮捕部门或者报请逮捕部门,并拿回执行回执。

一个案件就是这样一步一步的完成的,我们在法律条文上就是看到审查决定,但这一切到底是怎么运行的还是不太知道。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注意事项,那就是审查逮捕的期限在侦查过程中是七日,在诉讼阶段是十四日。需要指出的是在侦查阶段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提出的,在诉讼阶段申请是为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申请的,所以二者的审查期限就有所不同。

当这一个案件圆满办完之后就是整理好该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备后查。在整卷的过程中也可以再次审查看有无办错案子。

二、我的思考

检察机关行使的事法律监督的职责,所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强调的是谨慎,因为一不谨慎就可能冤枉他人而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作为一个比普通人更熟悉法律,更懂法律的法律人,不管以后是否会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在自己的内心培养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很重要的。我们应该崇尚法律,但不是法律的奴仆,也不是金钱、权利、荣誉等其他利益的奴仆,是内心里充满着对法律的热情与期盼。

这次实习,检察院给我的印象很好,对中国司法的向往又多了几分,相信在每个法律人的努力下,坚信正义,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会更加圆满成功。